在哈国 侮辱国家象征会受到哪些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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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通社/努尔苏丹/6月4日--代表着哈萨克斯坦的独立和主权的国家象征包括国旗、国徽和国歌。国家象征是国家坚实的标志之一,承载着人民千百年以来的期许和意愿、坚定地意志和英雄事迹。

在这方面,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总统表示,我们经过长期前赴后继的英勇奋斗才取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因而我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应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代表独立自主的国家象征,哈萨克斯坦每个公民应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这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它们是国家认同的价值所在。

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那么侮辱国家象征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372条,侮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象征最高可被处以2000倍按月计算指数的罚款或600个小时的强制社会服务,或2年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行政犯罪法》第354-1条,非法使用哈萨克斯坦国旗、国徽及其图案,以及违法奏唱和使用哈萨克斯坦国歌,将被处以200倍按月计算指数罚款。

那么国旗、国歌、国徽的使用规则有哪些?

根据2007年6月4日通过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象征》的宪法,以下机构必须长期升挂哈萨克斯坦国旗:

哈萨克斯坦总统府、哈萨克斯坦议会上下院、政府、政府部门、直属总统的国家机构及其地方分部、哈萨克斯坦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代表和地方执行机构,地方政府、国家组织,以及哈萨克斯坦大使馆和国际组织常驻代表团、贸易代表团和其他驻外官方机构及其车辆和办公建筑物前必须长期升挂哈萨克斯坦国旗。

全国哀悼日期间,全国的政府机构及驻外机构会将国旗降下一半。

国徽与国旗一样,也是国家象征之一。 下列机构的印章和信笺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哈萨克斯坦总统府和办公厅、议会上下两院、政府和总理府、政府部门、直属总统的国家机构及其地方机构、哈萨克斯坦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代表和地方执行机构、军事机构等机关单位和国家组织。

必须奏唱国歌的重要场合分别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宣誓就职仪式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会议的开幕和闭幕仪式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定节日和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开幕仪式上;纪念重要历史事件的纪念碑、墓碑和其他建筑物的揭幕仪式上;哈萨克斯坦国家队参加的体育赛事等场合。同时,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也应按照规定时点播放国歌。

当国歌奏起,全体必须起立并将右手放在胸前唱国歌(或倾听)。应按照法律规定歌词和曲谱奏唱国歌,不得随意修改。

【编译:木合塔尔·木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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